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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就三项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19-05-03 00:00 截止日期:2019-05-11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4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下称《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5月11日。其中,《立法工作规定》明确,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征集结果: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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