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和传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9日。
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下列境外视听节目,适用本规定:
(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
(二)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