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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30 16:16来源: 局办公室浏览量:
第一条 为确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和保存。
第三条 局机关多个处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发布重大公共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及时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处室(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处室(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处室(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的处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的处室应当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处室(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处室(单位)仍不同意的,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