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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30 16:17来源: 局办公室浏览量: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局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含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依据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并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局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以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局分管领导同意;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统一经省广播电视局批准。

()以局直属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局各处室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统一经省广播电视局批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信息发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