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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5 16:29来源: 局办公室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应当当场或者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或者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供意见的,局办公室依照本实施办法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场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立即转至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有关处室办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本局已作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处理;

(九)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内容为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八条  局有关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和答复工作,对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

第九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局办公室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条  请人如认为公开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可以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形式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经过核实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较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办公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