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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7 16:30来源: 省广电局浏览量:

为加强和改进局信息发布工作,促进信息发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利用局政务网站、手机短信群发平台、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腾讯通(RTX)平台、工作简报和内部刊物信息载体,发布有关信息的行为。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局政府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予以发布。

第二条  信息发布工作实行责任制和分级审核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信息提供部门、信息载体管理维护部门(编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审核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加强信息发布保密管理,没有经过保密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发布。

第四条  不得利用局信息载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  鼓励各部门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为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条  发布信息的种类:政务网站发布各类工作信息;手机短信群发平台重点发布工作提示类信息;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发布各类工作信息、行业动态、预警预防以及社会关注、回应关切类信息;腾讯通(RTX)平台主要发布日常办公中的各类信息;工作简报主要发布系统内的重要工作动态、重点工程进展;内部刊物主要发布行业内重要政策、理论研究、调研报告、经验交流类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面向局机关内部和局属单位发布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交信息载体发布

各部门面向全系统和社会发布信息,一般业务工作信息、相关行业信息、已经完成局内审批程序的文件和资料等,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业务工作信息、涉及局领导活动信息等,须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涉及重大政务活动、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以及涉及较为敏感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利用局政务网站、手机短信群发平台、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载体,以局名义对外开展公益宣传、重大活动和重要业务宣传、发布信息公告等,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送交信息载体发布。

信息载体管理维护部门(编辑部门),对信息提供部门送交的信息,须审查是否符合发布程序要求,并可对信息作适当编辑,但不得改变主体内容和原义;对符合发布程序的,除纸质载体外,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内容紧急的即时发布;对不符合发布程序的,及时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认真策划和选择信息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做到业务工作与信息发布协调进行,不断提高信息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信息载体管理维护部门(编辑部门)应加强与信息提供部门的沟通联系,有效整合信息资源,统筹运用各类载体,建立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信息,造成失密、泄密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