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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22 15:52来源: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浏览量:

省政府:

根据机构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610月印发的《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皖广财〔201921号)正式文本及修订说明报送备案。

 

附件:1.《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本(另文报送)

 2.《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819

附件2

 

《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新闻出版和电影方面统计职能从我局划出,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6年制定印发的《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我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需要。同时,广电总局今年3月份已就新的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制度向各省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完善了《安徽省广播电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193月起,我局着手在《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起草《暂行办法》,6月份完成了征求意见稿,7月初正式向各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及省直广播电视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7月底,依照程序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同时积极就原《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废止问题与省委宣传部相关处室沟通,并得到支持和同意。731日,局党组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暂行办法》。

三、内容变化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重新定义了统计范围,将新闻出版、电影等内容删去,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纳入统计范畴;第二章《统计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了统计机构设立、人员配备以及职责范围;第三章《统计数据报送和质量管理》突出统计报表报送的时效性,增加了一条惩治统计造假相关责任的内容;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规范了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的程序;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和处罚》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违规的处罚;第六章《附则》明确废止原《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