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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08:02来源: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浏览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625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广播电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我省广播电视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科学高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等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对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项目资金申报的要求,由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协同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共同申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我省申报的资金项目审批。具体由省局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项目资金申请计划,报局领导审批,重大项目资金申请计划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与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共同向中央申请项目资金预算。

第五条  对申请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由省局规划财务处协同相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内容编制申请报告,报局领导审批,重大项目资金申请计划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省发改委管理的资金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省文化强省资金项目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六条  对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市县项目,由省局按照预算执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细化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以预算指标的形式直接下达。

第七条  对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省局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由省局具体业务处室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省局规划财务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局党组会审批,省局规划财务处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第八条  对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局属单位按照预算执行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接受省财政、发改、审计、广电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项目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严禁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严禁虚报、冒领、套取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省局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工程建设类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审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制定管理办法;

2.项目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截留现象;

3.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及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

4.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单独核算;

5.财务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明确落实;

6.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7.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8.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广电部门、局属单位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全程监督和跟踪问效。省局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严重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皖新广发〔20164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