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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4 09:23来源: 规划财务处浏览量:

第一章 总 

 

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是创新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六条 省局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全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全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实施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结合预算编制和评审,对新增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资金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

第八条 局规划财务处对局属各单位的预算绩效事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涵盖目标设定、审核、批复和公开等流程。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单位在申报财政预算时设定,设定的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应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相应的绩效指标并予以细化、量化。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局属各单位随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局规划财务处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批复。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省局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后,15日内将预算绩效目标随同年度预算同步批复到局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公开。按照省财政厅预算公开的要求,及时将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动态跟踪、监控预算绩效管理执行情况,重点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以及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等。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如实填报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表,编报单位绩效监控报告。局规划财务处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按评价内容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按实施主体分为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可以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进行,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全局的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相关处室做好配合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向省局提交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原则上以自评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并将其作为预算编制、政策完善、提升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反馈整改。省局应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机制,接到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后,及时将绩效结果反馈到被评价部门(单位),对存在问题督促部门(单位)整改落实。

(二)与预算项目申报挂钩。省局将对局属各单位整体绩效、项目绩效与局属各单位预算项目申报挂钩;对绩效较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绩效一般的项目要及时整改提升,低效的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

(三)报告和公开。局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局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需报送省财政厅的,由省局统一汇总上报。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局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局对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财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应予以表扬;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