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下列境外视听节目,适用本规定:
(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
(二)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