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公示
根据省委编办《关于省广电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皖编办清单函〔2021〕57号),我局取消“省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等2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此次调整后我局现有3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9月6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部门 |
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省广电局 |
省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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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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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广电局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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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1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参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6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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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审核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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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核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