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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播电视工程和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意见的函

征集时间:2021-07-28 00:00 截止日期:2021-07-28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全省各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服务机构:

为适应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发展,科学评价我省广播电视工程和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我们起草修订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我省各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服务机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发送至    sjrsc15@163.com或者传真至0551-62850722。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28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面试答辩、考试、业绩展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广播电视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七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

第九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8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深入掌握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

2.熟练运用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3.全面掌握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前沿发展起到明显带领、推进作用。

4.具有主持复杂重大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者总局技术能手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含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金鹿奖、金帆奖、技术能手奖、技术维护奖、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或者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经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2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分别经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5年。

5.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

2.熟练运用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3.能跟踪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前沿发展趋势,在实践中及时、正确应用。

4.具有主持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关键技术难题。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或者总局技术能手竞赛二等奖1项以上,或者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含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金鹿奖、金帆奖、技术能手奖、技术维护奖、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者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经省级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或者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3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四)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十一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被聘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

2.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3.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4.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一般的工程问题。

5.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含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金鹿奖、金帆奖、技术能手奖、技术维护奖、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2.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者2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被聘满2年。

2.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被聘满4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

2.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4.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三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

2.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3.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论文论著条件

独立撰写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1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应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在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个岗位任期内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优秀。

2.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荣誉。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在聘任工程师职务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个岗位任期内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优秀。

2.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荣誉。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在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须另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个岗位任期内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

2.个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荣誉。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现在高山发射台站等野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连续10年以上,或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本级)基层一线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或因公派出承担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乡村振兴且援派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条件外,可适当放宽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含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金鹿奖、金帆奖、技术能手奖、技术维护奖、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2.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者2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或专业,应当进行转评。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并按新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任职时间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申报。没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视同聘任开始时间。

第十八条  因公派出承担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乡村振兴且援派期为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承担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第二十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1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中央各部委办局)、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所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主持”是指: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包括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完成人”是指:一般为国家级项目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前3人。“主要发明人”是指:一般为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中的前3人。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是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等;“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

(六)本标准条件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副刊、增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论文、技术报告等,应为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七)所有获奖以颁奖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单位获奖,不作为个人奖项;同一项目、发明、成果等多次获奖,取其中最高奖项。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广职改字〔2010〕1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目前我省暂设副高级。初级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中级名称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副高级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正高级名称为播音指导。

第三条  此前的二级播音员等同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等同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等同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此前通过评审取得三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视同为具备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符合第二章和第十七条条件,可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五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面试答辩、考试、业绩展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价。取得播音主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八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履行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第九条  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第十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

第十五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被聘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被聘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能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尤其是能很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3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省广播电视文艺奖一等奖4项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和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省广播电视文艺奖一等奖2项以上。

4.获评全省播音员主持人大赛十佳奖1次以上。

5.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新闻奖(广播电视类)、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1项以上,或者获评为全国“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共筑中国梦”主题原创网络视听节目优秀作品2次以上。

(四)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专业论文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论文奖二等奖1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十六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被聘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并被聘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5.能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尤其是能很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者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省广播电视文艺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者获评为全省“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共筑中国梦”主题原创网络视听节目优秀作品2次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1项和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省广播电视文艺奖一等奖1项以上。

4.获评全省播音员主持人大赛十佳提名奖1次以上。

(四)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不少于3000字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第十七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相关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4.能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15期。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应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所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在聘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后,须另外获得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个岗位任期内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优秀。

2.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荣誉。

(二)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在聘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务后,须另外获得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个岗位任期内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

2.个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荣誉。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现在县级以下(含县本级)基层一线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连续15年以上,或因公派出承担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乡村振兴且援派期满的播音员主持人,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十五条(一)(二)项所列条件外,可适当放宽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者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省广播电视文艺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者获评为全省“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共筑中国梦”主题原创网络视听节目优秀作品2次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1项和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省广播电视文艺奖一等奖1项以上。

4.获评全省播音员主持人大赛十佳提名奖1次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不少于3000字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主持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或专业,应当进行转评。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并按新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任职时间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申报。没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视同聘任开始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因公派出承担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乡村振兴且援派期为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承担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印发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刊物指正刊,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样本等);论文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撰写人,且内容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著作(译著)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译著)以笔名发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有获奖以颁奖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单位获奖,不作为个人奖项;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取其中最高奖项。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播音指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并委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外省播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广职改字〔2012〕8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安徽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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