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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248/202006-0005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广电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成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4
发文字号: 皖广办发〔2020〕2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安徽省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政策咨询机关: 电视剧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51-62850728

安徽省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皖广办发〔2020〕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引导和服务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广发201163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视剧内容审查包括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审核和完成剧审查。

第三条 本省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剧、本省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本省有关机构送审的境外引进电视剧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安徽省电视剧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我省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程序;负责组建电视剧内容审查专家库;负责电视剧内容审查的组织工作;讨论和决定电视剧内容审查重大事项;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电视剧内容审查由审委会组织审查专家具体承担。审查专家应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高文化修养和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广播影视文艺工作,严格遵守审查纪律及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每部电视剧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审查人员应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电视剧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建立电视剧内容协审机制。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以下简称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送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协助审查。

第八条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审核,一般由审委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公示材料的内容梗概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审剧本、故事大纲等有关材料。每位专家独立提出审核意见,审委会进行综合形成总体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对于申报拍摄制作备案的剧目,经审核同意备案的,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不予备案的或须补充材料、修改和调整的,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向申报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条 完成剧审查应首先由审委会办公室对报审材料进行查验。经查验送审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或制作未完成,或存在电视剧文字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可要求送审机构补充修改后重新送审。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组织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一条 完成剧内容审查由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完成片样片、每集剧情梗概和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等材料交专家审查。审查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审看全部内容。每位专家独立撰写审查意见并署名签字,在此基础上集中召开讨论会确定审查意见。涉及重大问题或对内容有争议的问题,由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完成剧审查意见原则上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部分是所审剧目的剧情简介和主题思想、内容导向的总体评价;第二部分是所审剧目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是具体修改意见,对所需修改之处明确指出所在具体集数和时码位置等。

第十三条 完成剧审查意见以省广电局正式文件作出,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制作机构。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制作机构认真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重大题材或特殊题材国产电视剧、合拍剧、境外引进电视剧内容审查,分别依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所审电视剧确属重大敏感、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国家广电总局请示,必要时报请国家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六条 电视剧内容审查的相关材料及剧本、样片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安徽省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docx

    安徽省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pdf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