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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15:35来源: 省广电局浏览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现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521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省局本级及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适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省局政府采购执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局规划财务处作为省局政府采购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在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指导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作为具体责任部门,负责采购需求制定、参与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合同签署、质疑投诉处置、合同履约验收及采购资料收集等工作;局纪检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具备采购代理资质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九条  凡是纳入省财政厅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金额标准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委托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询价;

(六)单一来源采购;

(七)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省财厅定期发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文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局规划财务处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省局工作任务和采购需求,科学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同步纳入省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第十四条  省财政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采购预算,各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局机关的采购计划由相关处室提供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和采购分包计划,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规划财务处进行网上申报;局属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由各单位自行完成采购计划网上申报。

第十五条  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于4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第五章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金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执行政府集中采购,交由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分散采购。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4.原集中采购目录内12类通用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采用网上直购形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采用网上反向竞价形式。具体操作流程参照省财政厅财资201729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委托交易中心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以下程序:

1.省财政采购任务书下达后,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应确定专人与交易中心对接,及时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技术参数和采购分包计划,配合交易中心科学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并承担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责任。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间对投标方的质疑,负责答疑解释。

3.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完成采购招标的评标工作。具体包括:抽取评标专家、安排专人代表业主方参与评标等,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4.对评标结果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质疑投诉,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应配合交易中心妥善做好质疑投诉的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对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局纪检部门应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省财政厅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执行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署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应在30日内负责与中标厂商完成采购合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单位应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监督,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七章  采购预算执行及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局本级采购项目由业务处室根据合同约定或验收报告,提出付款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局规划财务处申请付款。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履行采购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930日前采购任务书完成的剩余采购资金,可向省财政厅申请继续用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930日后采购任务书完成的剩余采购资金,省财政将全部收回。

第八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委托交易中心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由交易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分散采购中省局及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由省局或项目单位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局本级项目由业务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将上述资料归集后交局规划财务处统一归档保管,局属单位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程序、采购计划、合同签署、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皖新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