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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0-06-02 08:58

【文件评估】起草部门应当适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规范性文件解释、修改、废止工作,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工作。

【文件清理】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总局有关部门,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放管服改革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解释、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文件解释】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文件修改】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