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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09:18 来源:局宣传处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省直各新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精神,加强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全省制作、播出机构及新闻单位所属新媒体平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播音员主持人及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治素质培养。坚持把政治素质培养作为播音员主持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用心用情用功做好工作,更好地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立身之本,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加强思想自律和行为约束,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抵制名利诱惑,反对低俗庸俗媚俗,净化“交际圈”“朋友圈”,始终珍惜荣誉、谦虚谨慎、爱岗敬业,塑造良好公众形象,做德艺双馨的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各播出机构要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言行,明确要求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参加有损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举止等,引导他们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自觉地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三、加强社会活动审批。各播出机构要针对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原则和审批流程。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社会活动,各播出机构要统一管理、分类施策,实行事前报批或报备制度,严明有关财务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私人活动,各播出机构要加强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播音员主持人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须经所在播出机构批准,新闻栏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此类活动要从严把关。对参加各类活动时因自身言行不当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播音员主持人,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格依规采取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调离播音主持岗位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各播出机构要把播音员主持人作为加强网络传播、占领网络空间的重要力量,鼓励和推动播音员主持人走进新媒体平台,将线下影响力延伸到线上,积极打造主流“网红”队伍,不断提升主流媒体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公信力。各播出机构要坚持“群众在哪里,阵地就在哪里”,对播音员主持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文字音视频信息发布等行为,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根据职务行为信息、私人信息等不同性质分别提出管理要求,教育引导他们努力熟悉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网络舆情意识,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做网络空间正能量的传播者。

五、加强持证上岗管理。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各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在新闻评论类等常设节目中,使用嘉宾行使掌握话语权、引导节目进程、串联节目等主持人职能,晚会等非常设节目以及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常设节目如确需使用嘉宾主持,须向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备。已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但尚未申领执业证书的,可在持有执业证书并完成注册的人员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新闻、评论、访谈等常设节目主持工作。使用未进行执业注册人员担任主持人的节目,要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证上岗的节目要进行停播处理。要加强综艺节目和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备案管理,对未说明主持人持证及注册情况或主持人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予备案。省广电局要做好全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推动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与职称评审、作品评优等有效衔接,对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过期或证书被撤销的人员,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不予受理,对其以播音员主持人身份参与的节目不予评优。

六、加强合作节目审核。各播出机构要始终紧绷导向意识,对自制节目、非自制节目中的播音员主持人和临时外请播音员主持人,坚持同样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坚决防范各类传播风险。在播出购买、合作等非自制节目前,要严格审核播音员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综合考虑播音员主持人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认真审核把关播音员主持人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不给有丑闻劣迹、违法失德等问题的人员提供出镜发声渠道。

七、加强“四力”教育实践。要针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特点,研究开展系统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教育实践,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文艺观教育。各播出机构要经常性安排播音员主持人走出演播室、直播间,对每年度深入基层的时间、频次作出明确要求,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始终坚定人民立场、坚守人民情怀。各播出机构要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八、加强监管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两个所有”要求,做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一个标准一体化管理,切实担负起播音员主持人管理责任。各播出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执业资格注册、信息发布规范、社会活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严格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信息备案制度,加大对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执业资格注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相关节目的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九、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级广播电视协会、网络视听协会、播音员主持人委员会和新闻界、文艺界道德委员会等行业组织,尤其是省广播电视联合会播音主持委员会,要针对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特点,研究探索加强行业自律的有效方法。要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引导播音员主持人准确定位自己的职业形象,正确处理职业形象和个人形象的关系,展现媒体责任和个人品德。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开展播音主持学术研究、实践活动和教育培训,不断满足全媒体环境下播音主持发展需求。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把德艺双馨作为各类评优的重要标准,通过对不良风气、劣迹人员发声谴责等形式发挥行业监督作用,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行业风气。

各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省直新闻单位要认真梳理统计本辖区、本单位及下属新媒体机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情况,于5月30日(星期一)前将暂未取得播音主持资质、但在节目中实际承担了播音主持业务的人员信息上报省广电局。省广电局将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督促报名参加今年的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按流程对通过考试的办理职业资格注册等方式,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对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但未上报相关情况的节目,一经发现即予以停播,并对相关单位依规处理。

联系人:省广电局黄京晶、徐瑞筠

联系电话:0551-62829085、0551-62850722。


附件:暂未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信息备案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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