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务微博微信运行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管媒体原则,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确保我局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现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树牢“四个意识”,进一步做到“三提高一完善”:提高政治站位、提高预见性和敏锐性、提高舆情处置能力、完善管用的舆情应对处置长效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和“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原则,面向社会发布国家和安徽省广播电视行业新闻资讯和公务信息,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政策,回应公众关切,引导网上舆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建立统一对外名称,政务微博名称:安徽广电,政务微信名称:安徽广电。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分工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政务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制定平台建设规划,拟定重大舆情的信息发布方案等工作。
第六条 局广电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政务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其他处室(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负责起草发布内容,研究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及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复意见。
第三章 内容发布
第八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设置政务信息、行业动态、预警预防等栏目。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情况,适时对栏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新成效;
(二)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四)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五)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禁止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言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言论、煽动性言论;
(三)禁止转发来源不明、不宜公开、未经证实、与机构身份不符甚至反动、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严禁炒作引起不必要争议的事件,及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各处室(单位)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在安徽广电网上发布的日常信息同时在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发布;
(二)需要政务微博、微信发布和转发的其他信息,处室(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三)涉及重大政务活动、突发事件、敏感性强的信息,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四)涉及敏感性强的话题要谨慎发布,确实需发布必须由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经省委网信办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回应关切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一般性的咨询诉求和意见建议由相关处室(单位)在第一时间负责回复或解答,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当日给出研究办理的回复,并在办结时回复处理结果。回复内容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二)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咨询诉求和意见建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回复内容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三)涉及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事件,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回复内容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四)发现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事件,由局办公室第一时间报省委宣传部,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回复内容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发布,并报省委网信办备案;
(五)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要进行正面引导,并及时删除。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级审核制,未经局领导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局政务微博、微信基本资料。专人负责内容发布审核把关,做好台账登记,并定期开展日常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严格运维人员准入条件,落实政审、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定期组织运维人员培训,学习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政治意识和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如委托运营单位,必须和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安排专人加强监看。
第十五条 回复咨询诉求和意见建议时,要注意用语、表述准确,严禁设置“系统自动回复”、自动托管,严禁发布带有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第十六条 注册、变更或关闭局政务微博、微信须及时向省委网信办报备。
第十七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登录账号密码由局办公室、局广电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发生账号被盗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信息失密、泄密的;
2.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的;
3.提供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4.不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或回复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重大舆情发生时失声失语、未能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的;
6.运维管理出现突发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