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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7 16:32来源: 办公室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有效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局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局机关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领导负责对分管处室信息公开的指导和检查。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应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推动及时公开。

第六条  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管理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办事指南、办公地点等;

(二)局重大事项决策向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反馈意见情况;

(三)广播电视行业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信息;

(四)全省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工作计划;

(五)局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规划等目录、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六)局重点工作、重点领域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七)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以及招投标、采购等信息;

(八)新闻发布工作安排以及发布会现场实录信息;

(九)公共关注热点问题和社会舆情回应信息;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主题活动、监督保障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及时将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纳入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由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涉及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履行保密审查和审批手续。局办公室在公文核稿时进行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公开须由形成该信息的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应当当场或者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或者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供意见的,局办公室依照本实施办法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场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立即转至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有关处室办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本局已作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处理;

(九)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内容为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局有关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履行有关审批和保密审查手续。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和答复工作,对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局办公室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如认为公开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可以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形式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经过核实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较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办公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