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路径:首页 > 省广电局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29 11:48来源: 政策法规处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着力提升广播电视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广播电视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广电总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2.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省广播电视业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3.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4.编制部门预决算草案、分配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工程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5.其他事关全省广播电视事业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严格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启动程序。重大事项决策由局主要领导启动并确定承办机构,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负责调研、方案起草、论证等决策的前期各项工作。

(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凡是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

(四)实行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合法性审查应当在方案拟制完成后进行,重点审查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政策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五)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在决策方案拟定阶段由承办机构组织实施,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决策风险难以防控的,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调整。

(六)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集体讨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讨论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表明态度,局主要领导末位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者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推进决策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事项决策一律公开。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充分运用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和载体,做到重大事项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强化重大事项决策监督

(八)强化决策执行力度。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各处室(单位)和机关全体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通过教育督导、督促检查、抽样调查、检查考核、绩效评价等方式,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办公室要做好决策执行落实的协调督促工作。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九)完善决策执行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决策执行。局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决策过程,监督决策执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四、严格重大事项责任追究

(十)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机构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十一)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统一,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都要对参与的决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承办失误、决策失误、执行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严肃查处责任主体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